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暗藏重大私货

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暗藏重大私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网上,正在就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各位有兴趣可下载,下载地址是:
http://bmyj.chinalaw.gov.cn/lismsPro/law_download/fulltext/1339035711331.doc
这是一份部门规章级别的立法草案,但却暗藏了一件重大私货。
在目前的这份草案第十九条内容的最后,简洁地飘来一句如果你不仔细看就会忽视的话: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暗藏的重大私货?
1、以往的各级国家及部门立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内容;
2、国家机关从来没有在立法中明确得到过此项权力;
3、这是涉及言论自由以及通信自由的内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立法,现在居然试图由一个部门规章来创设;
4、“国家有关部门”是谁?作为国家部门之一的工信部,制定一个部门规章,怎能将规制延伸到其它国家部门,除非是已经商量好后由工信部出头。
或许有人觉得对于违法信息,由国家部门进行阻断,这是一件好事。当然了,这为了正确目标可以不择手段的思想实在是非常深入很多同胞的心里了。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涉及这样的内容,从程序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实体上涉嫌侵犯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从技术上规定模糊没有救济没有监督。如果对于这样的草案内容我不坚决反对,那我枉为法律人。
李立律师,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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