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失窃记,永中集成Office程序代码失窃记

<!-- @page { margin: 2cm } P { margin-bottom: 0.21cm } -->     所谓“失窃”是指财物被人偷走。何谓“偷”?偷者乃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总之,失窃(被偷)不是一件好事情,情节严重的,盗窃者是要犯法的。何故?
 
    设想有甲、乙两方,双方签订了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不论使用的形式是否“专有使用”,还是“全面使用”),比如,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软件产品,一般而言,按照许可使用合同,乙方只要从甲方合法获得一份甲方相关软件产品程序代码的电子“拷贝”即可(未必是程序的源代码),实际上,乙方不必把甲方软件产品的程序源代码及其“物理载体”统统搬走(让甲方彻底“一无所有”),才肯罢休,否则,如果乙方将甲方相关源代码及其“物理载体”硬性搬走就算违反了那份软件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霸道行为(即不讲理),不论是明抢,还是暗夺,对于甲方而言,这就是遭遇软件产品程序代码的“物理性”失窃(或被盗)。严格地讲,这是在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掩盖下的“物理性“失窃事件。
 
    这里需要要说明的是,如果甲、乙双方都是企业,而且两者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自然人,那么,甲、乙双方,作为两个不同的企业,也会发生类似的产品“失窃”事件,即便导致该“失窃”事件的实际行为人受到甲、乙双方的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指使或默许。在法理上,这是很清楚的。
 
    说句大实话,如果甲方的软件产品是 863 计划的产物,或是已经列入“核高基”的支持范围,那么,甲方发生了上述的“软件失窃”事件,盗窃者乙方是否能够把那些相关权益(名与利)也一块儿偷走呢?显然不会。乙方所盗取的甲方软件产品只是一堆程序代码,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谈何“核高基”?现在,客观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切。
 
      2009 年 12 月 22 日,方存好与唐敏签订了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双方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 12 月 23 日,永中软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将永中软件董事长由唐敏变更为方存好; 12 月 24 日,永中科技(作为甲方)在公司服务器机房里面发生了上述在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掩盖下永中集成 Office 源代码的“物理性”失窃事件,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失(或伤害),肇事者必将难逃法网!
 
    永中科技的主打产品永中集成 Office 是列入我国 863 战略计划的重大软件专项,也可以说是 863 计划的直接产物,绝不容许受到无端的人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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